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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题真题(参考答案解析版)

发布时间:2025-11-12 人气: 来源:

2025 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题

(本试卷涉及治安管理处罚知识点的,适用2025 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单选题(每题 1 分, 共 10 分, 每题所设选项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下列关于盗窃罪的说法, 正确的是( )

A.李某告知王某自己有一小纸包毒 品,王某将该纸包窃走后发现里面是面粉。王某构成盗窃罪。

B.张某将银行卡出租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后, 又通过挂失银行卡将卡内 100 万元涉诈资金取出占为己有 。 张某构成盗窃罪。

C.赵某利用网络制作虚假购物网站,在他人点击进入商品详情页后, 尚未付款时,利用预先植入的木马程序转走他人 2 万元资金 。赵某不构成盗窃罪。

D.周某听说某村旁有先秦墓葬,于是在该村租住,并在房间里向该墓葬打地道,最终盗取了多件青铜器等珍贵文物 。周某构成盗窃罪 。

答案:B(注:另一观点认为答案是A,盗窃违禁品不计数额,本案属于盗窃毒 品未遂,构成盗窃罪,B项应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定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盗窃罪的认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等。

(1)《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在A项中,王某窃取的是面粉,价值较低,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且王某主观上意图盗窃毒 品,但毒 品并不存在,客观上也未造成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实际损害,因此不构成盗窃罪。所以A项错误。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司法实践,行为人出租、出售银行卡后,又通过挂失补卡等方式将卡内资金占为己有的,该行为属于将他人(上游犯罪行为人)占有的资金非法转移为自己占有,符合盗窃罪的秘密窃取特征,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因此,B项正确。

(3)《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在C项中,赵某利用木马程序秘密转走他人2万元资金,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因此构成盗窃罪。所以C项错误。

(4)《刑法》第328条第1款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在D项中,周某盗掘先秦墓葬,盗取珍贵文物,其行为符合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盗窃罪。所以D项错误。

正确答案为B。

2.关于刑事案件程序适用,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县刘某流窜至乙县实施抢劫,被乙县公安机关抓获。乙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刘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并为便利办案, 以无法通知为由不予通知其家属。

B.李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刑满释放的当年, 因琐事将他人打成轻伤。到案后,李某态度良好,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该案可以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

C.张某因涉嫌犯罪被丙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由丙县某公安派出所执行。张某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丙县, 应当经丙县公安局负责人批准。

D.王某因多次到某娱乐城盗窃,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决定对王某取保候审, 同时可责令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进入该娱乐城。

答案: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取保候审的执行。

(1)《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据此,无法通知的情形有严格限制,不能以便利办案为由不予通知。因此,A项错误。

(2)《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据此,李某在刑满释放的当年又犯罪,属于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不符合当事人和解的条件。因此,B项错误。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5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据此,张某需要离开丙县,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而非丙县公安局负责人批准。因此,C项错误。

(4)《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二)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据此,公安机关可以责令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进入娱乐城。因此,D项正确。

正确答案为D。

3.下列关于偷越国(边) 境罪的说法, 正确的是( )

A.在黄某的带领下, 素不相识的陈某 、张某 、王某共同乘坐一艘渔船偷越边境 。 陈某、张某 、王某均构成偷越国(边) 境罪。

B.何某(20 周岁) 、刘某(17 周岁) 、 陈某(15 周岁) 、 田某(15 周岁)商议要到境外务工, 并共同协作从隐蔽路线偷越边境 。何某和刘某构成偷越国 (边) 境罪。

C.张某听说到境外务工可以领取高薪,积极拉拢同乡黄某一起偷越了国境。张某构成偷越国 (边) 境罪。

D.林某 1 年前因偷越国境被行政处罚, 现又偷越边境 。林某构成偷越国(边) 境罪。

答案:C

本题主要考查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1)《刑法》第322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二)项规定,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结伙”要求各行为人之间有共同偷越的意愿联络和行为配合。选项A中陈某、张某、王某虽共同偷越,但系“素不相识”且在黄某带领下,缺乏彼此间的犯意沟通和行为配合,不宜认定为“结伙”,如无其他严重情节,则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因此,A项错误。

(2)《刑法》第322条规定,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第9条规定,在认定偷越国(边)境“结伙”的人数时,不满16周岁的人不计算在内。选项B中,陈某、田某均不满16周岁,不计入结伙人数。何某与刘某二人偷越,未达到“三人以上结伙”的标准。如无其他严重情节,何某和刘某的行为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因此,B项错误。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三)项规定,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属于“情节严重”。选项C中张某“积极拉拢”同乡黄某一起偷越国境,该行为已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因此,C项正确。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五)项规定,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属于“情节严重”。选项D中林某系“1年前”被行政处罚,现已超过一年期限,本次偷越行为不符合该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如无其他严重情节,则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因此,D项错误。

正确答案为C。

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谢某因涉嫌KB活动犯罪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侦查阶段,谢某的辩护律师会见谢某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

B.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张某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事务所证明 、法律援助公函 、介绍信。

C.赵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立案。在侦查阶段,赵某的辩护律师经公安机关许可才可以与赵某通信。

D.郑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在侦查阶段,郑某的辩护律师可以会见郑某,并复印侦查案卷。

答案:A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辩护律师会见、通信、阅卷权利。

(1)《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3款、第5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KB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据此,谢某涉嫌恐怖活动犯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因此,A项正确。

(2)《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据此,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会见只需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法律援助公函,无需介绍信。因此,B项错误。

(3)《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据此,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外,辩护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通信不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赵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不属于上述两类犯罪,因此辩护律师与赵某通信不需要经公安机关许可。因此,C项错误。

(4)《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据此,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无权复印侦查案卷。因此,D项错误。

正确答案为A。

5.下列关于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说法, 正确的是(     )

A.钱某宰杀注水活牛销售, 涉案金额近 100 万元 。钱某构成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B.梁某为非法牟利,明知不得向产蛋期蛋鸡投喂超范围兽药,仍然投喂并出售被喂药蛋鸡所产鸡蛋, 食用该鸡蛋足以造成严重中毒事故 。梁某构成生产 、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C.李某从化工厂购买原料生产盐酸克仑特罗 (俗称“瘦肉精 ”), 摻入料并对外售, 范围涉及 10 省 50 余家养殖户, 涉案金额 100 余万元 。 李某构成非法经营罪。

D.超市经营者侯某在面包超过保质期后, 以改换包装的方式继续销售, 情节特别严重。侯某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答案:B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

(1)《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据此,注水牛肉销售行为不一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且司法实践中常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因此,A项错误。

(2)《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据此,梁某在蛋鸡产蛋期投喂超范围兽药,该兽药属于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且食用鸡蛋足以造成严重中毒事故,因此,B项正确。

(3)《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据此,李某生产盐酸克仑特罗并掺入饲料销售,涉案金额巨大,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C项正确,但非法经营罪不属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范畴,故从本题考查重点看,C项不符合题意。

(4)《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才构成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需经鉴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足以造成严重事故才构成本罪。据此,侯某销售超过保质期面包并改换包装,情节特别严重,但未说明足以造成严重事故,因此可能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而非本罪,因此,D项错误。

正确答案为B。

6.张某 、李某共同在甲县盗窃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标志(价值 200 元), 后李某单独到乙县某废品收购站销赃 。销赃后, 李某花费 500 元嫖娼, 被乙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 李某如实陈述其两起违法事实 。公安机关拟对李某两个违法行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 5 日并处罚款 1000 元、行政拘留 10 日并处罚款 3000 元,合并执行行政拘留 15  日、罚款 4000 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涉嫌盗窃以及嫖娼违法行为。

B. 乙县公安局对李某所涉两个案件均有管辖权。

C. 乙县公安局应当告知李某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D.如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对其应当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答案:B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管辖权、听证程序、减轻处罚情节。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第78条第1款分别规定了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和嫖娼的违法行为及处罚。李某的行为确已构成【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和嫖娼两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此,A项错误。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0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据此,李某在乙县销赃,乙县作为盗窃违法结果的销售地,对盗窃案有管辖权;李某在乙县嫖娼,乙县作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对嫖娼案有管辖权。因此,乙县公安局对两个案件均有管辖权,B项正确。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7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件、处四千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据此,李某因罚款1000元,嫖娼被罚款3000元,合并处罚4000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的解释,合并执行是一种执行方式,并不是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同一违法人员的两种违法行为分别裁决罚款,合并执行超过4000元的,不需要进行听证。因此,乙县公安局无需告知其有权要求听证。因此,C项错误。

(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三)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四)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五)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六)有立功表现的。据此,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属于可以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但法条用语为“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并非强制性“应当”,公安机关具有裁量权。因此,D项错误。

正确答案为A。

7.下列涉及枪支行为的说法, 错误的是( )

A. 甲市公安局民警王某因执行任务需要携带枪支至乙市。乙市卡口执勤民警在检查时发现王某未携带持枪证件, 但携带了人民警察证, 应扣留王某枪支。

B.张某欲开设一个经营性射击俱乐部,该俱乐部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就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C.王某为丙县牧民, 欲配置猎枪, 需凭其个人身份证件, 向丙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D.李某在丁县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侦查工作,其在履行职责时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答案:B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枪支管理法中的持枪证件、配置民用枪支、配置猎枪、配备公务用枪等规定。

(1)《枪支管理法》第25条(第1项)规定: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据此,王某未携带持枪证件,尽管携带了人民警察证,但根据法律规定,应扣留枪支。因此,A项正确。

(2)《枪支管理法》第8条规定: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据此,选项B中“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就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的说法与法律规定不符,因为还需要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因此,B项错误。

(3)《枪支管理法》第10条规定: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据此,王某作为牧民,凭个人身份证件向丙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C项正确。

(4)《枪支管理法》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据此,李某在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侦查工作,在履行职责时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因此,D项正确。

正确答案为B。

8.下列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说法, 正确的是( )

A.曹某为了报复邻居邓某,趁四下无人时从高空向邓某汽车上扔下一盆花,砸中邓某的车辆, 致其损失 2 万元 。曹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 曾某盗窃某地区的井盖, 导致该地区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致 30 人伤亡 。 曾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路某吸毒后驾驶轿车上道路行驶, 将行人丁某撞成重伤 (经认定路某负主要责任),但其毫无觉察, 径自驾车离去 。路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D.孙某在售卖的凉皮中添加易使人形成瘾癖的罂粟壳粉末,其凉皮极受顾客欢迎。孙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答案: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认定。

(1)《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曹某从高空向邓某特定车辆扔花盆,造成2万元损失,行为针对特定对象且四下无人,不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此,A项错误。

(2)《刑法》第117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曾某盗窃井盖,属于破坏交通设施行为,导致交通事故致30人伤亡,应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造成严重后果,适用第119条),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因此,B项错误。

(3)《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 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据此,路某吸毒后驾驶,撞伤行人丁某致重伤且负主要责任,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其毫无觉察离去不影响本罪成立(逃逸可作为加重情节)。因此,C项正确。

(4)《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孙某在凉皮中添加罂粟壳粉末,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要求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本案行为不直接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因此,D项错误。

正确答案为C。

9.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

A.张某对同居女友李某以殴打方式实施家庭暴力,因情节较轻,公安机关决定不予处罚,并向张某出具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

B.赵某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公安机关对其出具告诫书, 并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C.丁某拒不执行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 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D.王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 公安机关对其给予训诫。

答案: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反家庭暴力法、告诫书、性骚扰、人身安全保护令

(1)《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反家庭暴力法》第16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据此,张某对同居女友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较轻,公安机关不予处罚并出具告诫书符合法律规定,因此,A项正确。

(2)《反家庭暴力法》的告诫书仅适用于家庭暴力行为,性骚扰不属于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对性骚扰出具告诫书缺乏法律依据。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80条: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据此,公安机关对其出具告诫书,并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的做法正确,因此,B项正确。

(3)《反家庭暴力法》第33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丁某拒不执行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公安机关可以据此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因此,C项正确。

(4)《反家庭暴力法》第34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据此,公安机关无权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王某给予训诫,因此,D项错误。

错误的是D项。

10.关于禁毒执法,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吸毒成瘾,其户籍所在地为甲县,现居住地为乙县,但在乙县无固定住所 。张某被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后, 应当在甲县接受社区戒毒。

B.孕妇王某吸毒成瘾严重, 对其可以适用强制戒毒, 也可以进行社区戒毒。

C.吸毒人员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其吸毒行为, 可以从轻 、减轻处罚。

D.公安机关决定对孙某予以强制隔离戒毒,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并在送达孙某后 2 日以内通知孙某的家属 、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答案:A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社区戒毒的执行地、强制隔离戒毒的适用条件、主动戒毒的处理、强制隔离戒毒的程序。

(1)《禁毒法》第33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据此,社区戒毒的执行地通常为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但现居住地无固定住所时,无法有效执行社区戒毒,因此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因此,A项正确。

(2)《禁毒法》第39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据此,对孕妇王某不得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只能进行社区戒毒或其他戒毒措施。因此,B项错误。

(3)《禁毒法》第62条规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据此,对赵某的吸毒行为不予处罚,而非从轻、减轻处罚。因此,C项错误。

(4)《禁毒法》第4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据此,通知期限为24小时以内,而非2日。因此,D项错误。

正确答案为A。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 1 分,共 20 分,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 、少选 、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B.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C.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

D.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

答案:AB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因此,A项正确。

(2)《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因此,B项正确。

(3)《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之一。因此,C项正确。

(4)《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指出: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点,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因此,D项错误。

正确答案为ABC。

2.梁某在境内通过远程遥控方式设立境外诈骗窝点, 并提供虚假的贷款 APP 平台服务器, 使用短信群发技术将该 APP 链接向国内用户发送 。 李某被骗至境外, 起初在该诈骗窝点成员胁迫下冒充贷款平台客服,后为获利主动以办理贷款名义诱导被害人交纳认证金、解冻费等,骗取资金近 6000 万元。在明知是涉诈财物的情况下,富某帮梁某转移 2000万元资金, 桂某帮梁某接收 、藏匿价值 4000 万元的现金 、黄金 。梁某实施诈骗行为后为了逃避刑事追究, 经隐蔽路线逃至国外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梁某构成诈骗罪 、偷越国(边) 境罪。

B.李某构成诈骗罪, 属于胁从犯。

C.富某构成掩饰 、 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

D.桂某构成洗钱罪。

答案:A、C

本题主要考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胁从犯的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洗钱罪的区分。

(1)《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梁某通过设立境外诈骗窝点,骗取资金近60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刑法》第322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梁某为逃避刑事追究偷越国境,属于情节严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据此,梁某的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偷越国(边)境罪,因此,A项正确。 

(2)《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李某起初被胁迫参与诈骗,但后为获利主动实施诈骗行为,不再属于被胁迫参加犯罪,因此不构成胁从犯。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共犯,但不属于胁从犯。据此,因此,B项错误。 

(3)《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富某明知是涉诈财物而帮助转移2000万元资金,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据此,因此,C项正确。 

(4)《刑法》第191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 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洗钱罪。桂某帮助接收、藏匿涉诈资金4000万元,但上游犯罪为普通诈骗罪(刑法第266条),不属于洗钱罪规定的特定上游犯罪,因此桂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而非洗钱罪。据此,因此,D项错误。 

正确答案为A、C。

3.胡某(A 国籍)在境外组织 、领导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 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犯罪活动,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该集团以高薪工作为诱饵,诱骗中国公民偷渡至境外, 随后通过暴力手段逼迫其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对于拒绝配合或试图逃跑的受害者,该集团采取殴打 、非法拘禁甚至杀害等残忍手段使其屈服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胡某作为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当对集团所犯的诈骗 、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B.该案中, 胡某委托辩护人, 应当委托在我国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

C.该犯罪集团核心成员陈某在逃, 依法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D.侦办该案的公安机关需要 A 国协助安排证人来我国作证的, 应当经公安部审核同意后, 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 A 国提出请求。

答案:A、B、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外国人委托辩护人、缺席审判程序、国际司法协助。

(1)《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据此,胡某作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对集团所犯的诈骗、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A项正确。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69条规定: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委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据此,胡某作为A国籍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应当委托我国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因此,B项正确。 

(3)《刑事诉讼法》第291条规定:缺席审判程序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据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属于缺席审判程序的法定适用范围,陈某在逃不能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因此,C项错误。

(4)《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4条、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需要外国协助安排证人作证,应当经公安部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如司法部)向外国提出请求。据此,侦办机关需经公安部审核,由对外联系机关向A国提出请求。因此,D项正确。

正确答案为A、B、D。

4.郭某、陈某、李某等 3 人曾因使用双锚框架张网(禁用捕鱼工具)捕鱼被处罚。某日, 3 人在禁渔期继续使用该工具在长江捕鱼时,被巡逻的民警张某 、曾某以及警务辅助人员杨某发现并制止。李某不服,与杨某争执,并掌掴杨某面部致其轻微伤。民警张某、曾某见状上前传唤 3 人, 陈某为摆脱抓捕, 用力挣脱, 指甲将张某手背轻微划伤 。 郭某一气之下用石块打砸一旁停放的警车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郭某 、 陈某 、李某在禁渔期使用双锚框架张网捕鱼, 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B.郭某打砸警车, 构成袭警罪。

C.陈某划伤张某, 构成袭警罪。

D.李某暴力袭击正在配合民警执法的警务辅助人员杨某, 构成妨害公务罪。

答案:A、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袭警罪、妨害公务罪的认定

(1)《刑法》第3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0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郭某等3人在长江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双锚框架张网捕鱼,符合该情形。因此,A项正确。 

(2)《刑法》第277条第5款(袭警罪)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袭警罪的行为对象须为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且暴力行为直接针对警察人身。郭某打砸警车未直接攻击警察人身,不构成袭警罪,但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寻衅滋事罪。因此,B项错误。 

(3)《刑法》第277条第5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撕咬、踢打、抱摔等明显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即构成袭警罪。陈某为摆脱抓捕而划伤民警手背,该暴力行为轻微且未达到“明显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程度,不构成袭警罪,但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因此,C项错误。 

(4)《刑法》第277条第1款(妨害公务罪)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公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暴力袭击正在协助民警执行公务的警务辅助人员,视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李某掌掴正在配合民警执法的辅警杨某致轻微伤,构成妨害公务罪。因此,D项正确。 

正确答案为A、D。

5.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陈某在网上开设赌场,人为控制赌局输赢, 同时为了诱使他人参与网上赌博,其也控制让部分参赌者赢利, 对陈某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

B.刘某在境外开设赌场,为了吸引境内人员到境外赌博,多次安排车辆接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到赌场参与赌博, 对刘某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从重处罚。

C.黄某为境外赌博犯罪提供资金、信用卡、资金结算等服务,构成赌博罪共犯, 同时又构成非法经营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 对黄某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D.何某开设赌场, 为政府某局局长赌博提供巨额资金支持, 以获取承揽该局工程项目,何某构成行贿罪和赌博罪, 对何某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答案:A、B、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跨境赌博犯罪中关联犯罪的认定、数罪并罚与择一重罪处罚的适用。

(1)《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网上开设赌场,人为控制赌局输赢,或者无法实现提现,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部分参赌者赢利、提现不影响诈骗犯罪的认定。据此,陈某的行为应直接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而非以开设赌场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因此,A项错误。

(2)《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实施跨境赌博犯罪,同时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罪等罪的,应当依法数罪并罚。据此,刘某的行为同时构成开设赌场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应当数罪并罚,而非仅以开设赌场罪从重处罚。因此,B项错误。

(3)《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为赌博犯罪提供资金、信用卡、资金结算等服务,构成赌博犯罪共犯,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对黄某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因此,C项正确。

(4)《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通过开设赌场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赌博犯罪的,应当依法与贿赂犯罪数罪并罚。据此,何某的行为同时构成行贿罪和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应当数罪并罚,而非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因此,D项错误。

正确答案为A、B、D。

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经营的培训机构为获取市场份额,在现金流不足、运营难以为继的情况下,采用低价促销模式经营,吸引学员充值,用于维持机构运转。最终因资金链断裂关停,涉及线下门店 20 家, 未销课时价值 5000 余万元 。 张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B.券商证券经纪人周某,多次在其担任嘉宾的电视台股评节目播出前,使用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买入多只股票,并在该股评节目中,对先期买入的股票公开推介,然后于 1-2 个交易日后抛售, 获利 70 余万元 。周某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C. 甲公司董事胡某参与本公司资产重组事宜。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胡某对其朋友刘某说其公司正在寻求重组转型,前景很好,可以关注一下股票。刘某利用其父账户先后买入甲公司股票 4 万股, 获利 5 万元 。胡某构成内幕交易罪。

D.郭某经营一家企业,为了扩大生产规模, 以企业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但因不符合放贷条件, 而提供了虚假抵押材料, 骗得贷款 150 万元 。投入生产后被一客户诈骗, 造成贷款到期无法归还 。郭某构成骗取贷款罪。

答案: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合同诈骗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内幕交易罪、骗取贷款罪的认定。

(1)《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综合行为人资金使用情况、归还能力等因素。张某在现金流不足时低价促销吸引充值,资金用于维持运营,缺乏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A项错误。

(2)《刑法》第180条第4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周某作为证券经纪人,利用其将在股评节目推介股票的信息(该信息在播出前属未公开)进行交易,但该行为更符合“抢帽子”交易操纵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此类行为应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罪,而非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因此,B项错误。 

(3)《刑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据此,胡某仅泄露内幕信息,没有交易行为,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而非内幕交易罪。因此,C项错误。

(4)《刑法》第175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骗取贷款罪。郭某提供虚假抵押材料骗得贷款,虽用于生产,但造成贷款无法归还的重大损失,符合骗取贷款罪构成要件。因此,D项正确。 

正确答案为D。

7.某知名演员叶某在直播带货时身着佩有警用肩章、臂章的制式警服,声称自己正在甲县拍摄某警察题材影视作品, 由于是利用拍摄间歇进行直播,故身着警服。有网民对该直播视频截图后, 向公安机关举报叶某违规穿着警服、销售伪劣产品 。甲县公安机关经过调查, 认定叶某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叶某冒充人民警察直播带货, 构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违法行为。

B.影视制作单位因拍摄需要使用人民警察标志, 应当报请甲县公安机关批准。

C.叶某辩称所穿警服为“剧组道具”,且因利用拍摄间歇直播而身着警服,并非主观故意。公安机关应当认定其申辩理由成立, 不予处罚。

D.调查发现,叶某没有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但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答案:A、B、C、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非法使用警用标志、招摇撞骗、行政处罚权限、主观故意认定等考点。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据此,叶某在直播带货时身着警服,但声称自己是演员在拍摄警察题材影视作品,并未冒充人民警察身份,而是以真实身份进行商业活动,因此不构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违法是基于非法使用警用标志等其他规定,而非招摇撞骗。因此,A项错误。 

(2)《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据此,批准机关是省级公安机关,而非甲县公安机关。因此,B项错误。

(3)《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该行为属于客观违法,不以主观故意为必要要件。叶某在商业直播中使用警服,明显具有主观故意,其申辩理由不成立。因此,C项错误。

(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虚假宣传行为主要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处理,公安机关仅当虚假宣传构成治安违法行为(如招摇撞骗)时才有权处罚。本题中,叶某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公安机关无权直接对虚假宣传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因此,D项错误。

正确答案为A、B、C、D。

8.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督察机构认为民警李某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 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

B. 民警吴某请假期满但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15 天,他所在的市公安局可以决定将其辞退。

C.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 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 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

D. 民警付某工作散漫,连续两年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其所在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开除。

答案:A、B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督察措施决定程序、公务员辞退条件、人民警察执行命令义务、公务员处分适用等考点。

(1)《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据此,督察机构有权决定并报督察长批准,因此,A项正确。 

(2)《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的,予以辞退。据此,民警吴某请假期满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符合辞退条件。中组部《公务员辞退规定》第八条:县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党委审批后作出决定。据此,其所在的市公安局作为任免机关可以决定辞退,因此,B项正确。

(3)《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执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人民警察有权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机关报告。据此,对超越职责范围的指令,警察有权拒绝执行,而非“不得中止或者改变执行”,因此,C项错误。 

(4)《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而开除处分适用于严重违反纪律的行为,依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开除属于处分种类,但连续两年不称职不符合开除条件。据此,民警付某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应予以辞退,而非开除,因此,D项错误。

正确答案为A、B。

9. 甲市公安机关为加强黑恶势力犯罪打击力度,组织下辖的东、南、西各区分局开展专项行动, 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对本市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 甲市公安局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 连续 5 年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

B.东区公安分局在打击某批发市场恶势力时,发现行业主管部门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中存在问题, 遂书面向该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

C.南区公安分局在对辖区黑恶势力线索核查时, 发现调查对象正在汇集资产准备转移,经分局负责人批准, 对该对象涉案财产采取临时冻结 、临时扣押等紧急措施。

D.西区公安分局在核查辖区“沙霸”恶势力组织线索时,指派民警隐匿身份,与该组织人员贴靠, 以协商业务的方式进行侦查, 在取得有效证据后, 立即立案组织抓捕。

答案:AB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有组织犯罪中财产报告制度、行业监管建议、紧急措施权限、隐匿身份侦查等考点。

(1)《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据此,甲市公安局作为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有权决定此类人员报告财产及日常活动,且报告期限符合规定。因此,A项正确。 

(2)《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行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书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据此,东区公安分局作为公安机关的下属单位,在打击恶势力时发现行业主管部门问题,提出书面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此,B项正确。

(3)《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核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发现涉案财产有转移紧急风险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等紧急措施,期限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据此,南区公安分局是区级分局,其负责人无权批准紧急措施,批准权限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因此,C项错误。 

(4)《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由有关人员隐匿身份进行侦查。据此,隐匿身份侦查属于侦查措施,应在立案后实施。选项D中“指派民警隐匿身份”进行贴靠侦查在立案前进行,不符合程序规定。因此,D项错误。 

正确答案为A、B。

10.关于公安机关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李某 16 周岁时因敲诈勒索被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因其是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公安机关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并责令其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B.王某 15 周岁时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处罚, 当年又因盗窃自行车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该处罚应当不执行。

C.起某 60 周岁时因公然侮辱他人,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处。该处罚应当不执行

D.怀孕的刘某因诽谤他人, 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该处罚应当不执行。

答案:A、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适用条件。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项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同时,第24条规定:对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属于矫治教育措施的一种。据此,李某16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并责令报告活动情况符合规定。因此,A项正确。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项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但该条第2款规定: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据此,王某15周岁,但在一年内二次违反治安管理(当年因盗窃被处罚后又因盗窃被处罚),不执行行政拘留的限制不适用,行政拘留应当执行。因此,B项错误。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3项规定:七十周岁以上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据此,起某60周岁,不符合不执行条件,行政拘留应当执行。因此,C项错误。

(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4项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据此,怀孕的刘某不执行行政拘留符合规定。因此,D项正确。 

正确答案为A、D。

11.关于公安机关暂缓执行行政处罚,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三以马上要参加高考为由, 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可以按有关规定审查批准。

B.李四不服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决定,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时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应当决定拘留及罚款一并暂缓。

C.王五以子女出生为由, 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可以按有关规定审查批准。

D.赵六曾因殴打他人被执行行政拘留,又因殴打他人被给予行政拘留,其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应当不予批准。

答案:A、C、D

本题主要考查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适用条件、程序。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据此,张三以参加高考(升学考试)为由申请暂缓执行,符合法定情形,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审查批准。因此,A项正确。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6条仅规定行政拘留可以暂缓执行,未涉及罚款的暂缓执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73条,罚款处罚的执行不适用暂缓执行程序,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罚款的执行。据此,李四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时,罚款不应一并暂缓执行。因此,B项错误。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6条第1款明确将“子女出生”列为可以申请暂缓执行的情形之一。据此,王五以子女出生为由申请暂缓执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审查批准。因此,C项正确。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20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行政拘留不得暂缓执行。据此,赵六曾因殴打他人被执行行政拘留,又因同类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表明其有再犯风险,可能发生社会危险,公安机关应当不予批准暂缓执行。因此,D项正确。

正确答案为A、C、D。

12.根据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赵某进入公园溜犬,但未拴犬绳。其犬四处乱跑,并将行人陆某咬成轻微伤 。赵某涉嫌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动物伤人的违法行为。

B.李某将犬只养在二楼露台上 。该犬长年累月不分时间反复吠叫, 周围邻居不堪其扰,多人出现神经衰弱症状 。李某涉嫌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的违法行为。

C.潘某携带犬只进入电梯,该犬围绕着电梯内的陆某狂吠,陆某惊恐不已,潘某在旁无动于衷 。潘某涉嫌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违法行为。

D.杨某因琐事与陆某发生争吵,一气之下驱使其饲养的犬只撕咬陆某,致陆某轻微伤 。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

答案:A、B、C、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饲养动物相关违法行为的认定、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动物伤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据此,赵某未拴犬绳致犬咬伤他人,涉嫌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动物伤人的违法行为。因此,A项正确。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据此,李某的犬只长年吠叫干扰邻居正常生活,涉嫌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与制造噪声干扰他人行为竞合,但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因此,B项正确。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规定: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据此,潘某放任犬只狂吠恐吓他人,涉嫌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违法行为。因此,C项正确。 

(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规定: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一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据此,杨某驱使犬只撕咬他人致轻微伤,涉嫌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因此,D项正确。 

正确答案为A、B、C、D。

13.关于对信访事项的处理, 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信访人邓某向甲市某区公安分局提出信访事项,某区公安分局正在办理。邓某又多次向该市公安局信访部门就同一问题进行信访, 市公安局信访部门不予受理。

B. 因商品房交付延期, 50 余名业主集体到某市公安局走访, 现场民警要求该群体推选最多不超过 3 名代表进入接待场所反映情况。

C.某市公安局组织信访事项全量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专项行动,要求网上信访、来信、来访 、来电在网上流转, 方便信访人查询 、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D.某市公安局要求信访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并载明其姓名 (名称)、住址和请求 、事实 、理由。

答案:A、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信访事项的受理、走访代表人数、信访信息系统、信访提出形式。 

(1)《信访工作条例》第19条第3款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据此,邓某向区公安分局提出信访事项正在办理,又向市公安局信访,市公安局不予受理符合规定。因此,A项正确。 

(2)《信访工作条例》第20条第3款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据此,50余名业主集体走访,民警要求推选最多不超过3名代表,不符合不得超过5人的规定。因此,B项错误。 

(3)《信访工作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据此,市公安局要求信访事项全量录入信息系统并网上流转,符合规定。因此,C项正确。 

(4)《信访工作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据此,信访人可以口头提出信访事项,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符合规定。因此,D项错误。 

正确答案为A、C。

14.关于县级公安机关职责,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县突发大规模社会安全事件, 应当由该县公安局统筹负责该事件的应对工作。

B. 乙县某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后, 应当向乙县公安局备案。

C.丙县居民拟举行游行,游行路线从丙县出发至丁县,游行负责人应当向丙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D.戊县公安局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提供服务。

答案:B、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突发事件应对职责、民用爆炸物品备案、集会游行示威管辖、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

(1)《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据此,突发大规模社会安全事件的统筹负责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而非公安机关。因此,A项错误。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第3款规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据此,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向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因此,B项正确。

(3)《集会游行示威法》第6条规定: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据此,游行路线从丙县至丁县,应向丙县和丁县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如市公安局)申请,而非丙县公安局。因此,C项错误。 

(4)《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7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服务。据此,戊县公安局在其职责范围内有监督管理职责。因此,D项正确。

正确答案为B、D。

15.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时, 发现其随身携带的手机和电脑中存储有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提取的电子数据未以封存状态移送, 即使经补正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B.侦查人员提取电子数据时,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 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C.侦查人员在提取电脑中的电子数据时, 应当制作笔录并附电子数据清单。

D.如果提取的电子数据有修改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但是事后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答案:B、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和审查判断。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规定: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据此,未以封存状态移送属于程序瑕疵,经补正或合理解释后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而非绝对排除。因此,A项错误。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据此,B项描述符合规定。因此,B项正确。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提取电子数据时应当制作笔录并附清单。因此,C项正确。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二)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据此,如果电子数据有修改情形且影响真实性,即使事后作出合理解释,也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因此,D项错误。 

正确答案为B、C。

16. 甲市东区公安机关接到辖区居民李某报警称: 其在家中参与网络赌博 。东区公安机关侦查发现, 王某在外省乙市西区建立赌博网站参与境外赌博, 盈利 20 余万元, 参赌人数

900 余人, 涉案个人银行账户 1570 个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东区公安机关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将该案涉及的 1570 个涉案银行账户全部冻结。

B. 乙市西区被冻结账户 270 个, 冻结资金 300 余万元, 甲市东区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该批账户资金后 7 日内, 书面告知乙市西区公安机关办案协作归口部门。

C.对王某开设赌场案, 甲市东区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

D. 乙市西区被冻结账户户主曾某向甲市东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东区公安机关核查排除了曾某违法犯罪嫌疑后, 以办案需要为由, 要求其尽快到办案单位配合调查。

答案:B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网络赌博案件管辖权、冻结账户程序、申诉处理。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7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财产,但不得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二十三章规定:同一案件,冻结资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法制审核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呈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①一次性冻结账户200个以上或者累计冻结账户500个以上的 。

②一次性整体冻结账户100个以上或者累计整体冻结账户300个以上的。

A项中,东区公安机关将1570个账户全部冻结,未区分是否与案件相关,且为东区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违反规定。因此,A项错误。

(2)《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二十三章,公安机关通过平台开展线上跨区域冻结,在同一案件中冻结某一设区的市范围内银行账户累计100个以上或者冻结金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办案单位应当在采取冻结措施后7日内通知被冻结账户开户地公安机关办案协作归口部门。B项中,冻结乙市西区账户270个(超过100个)、资金300余万元(超过200万元),东区公安机关应在7日内通知西区公安机关。因此,B项正确。

(3)《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以犯罪地为主,犯罪地包括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等。C项中,王某在乙市西区建立网站,但李某在甲市东区参与赌博,东区作为参赌行为地,具有管辖权。因此,C项正确。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7条规定,对冻结的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二十三章规定,解除冻结措施时不得附加条件,不得无故拖延,不得滥用续冻措施长时间冻结资金。D项中,东区公安机关已排除曾某嫌疑,仍以办案需要要求配合调查,未及时解除冻结或处理异议,违反规定。因此,D项错误。

正确答案为BC。

17.某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某为获取暴利, 与股东辛某决定将公司主业转为利用获取的公民信息牟利 。从此以公司之名推送贷款广告链接, 吸引有贷款需求的人填写“公民身份信息、社保和公积金情况、有无负债、工资收入”等相关征信信息 。同时与银行信贷员联系,吸引他们在 APP 上注册充值 。信贷员充值后, 解某 、辛某等人私自将信息出售给信贷员 。经调查, 解某 、辛某等人获利共 450余万元, 但目前无法查明本案犯罪嫌疑人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本案以公司之名实施犯罪行为, 属于单位犯罪。

B.本案中, 向他人出售征信信息,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C.虽无法查明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 但可根据获利数额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D. 向不同信贷员分别出售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 信息的条数不应累计计算。

答案:B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单位犯罪、情节严重认定、信息条数计算。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了例外情形: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解某、辛某将公司主业转为利用获取的公民信息牟利,不属于单位犯罪。因此,A项错误。

(2)《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征信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因此,B项正确。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第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四)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据此,根据获利数额可以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因此,C项正确。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因此,D项错误。

18. 甲县公安局工作中发现该局民警王某既涉嫌组织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又涉嫌受贿 、滥用职权犯罪 。对此,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县公安局应当将王某涉嫌受贿 、滥用职权的违法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

B.本案应当由甲县公安局为主侦查, 监察机关予以协助。

C.监察机关对王某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甲县公安局配合,甲县公安局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D.依法应当留置的王某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提请甲县公安局协助抓捕,甲县公安局应当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通缉决定。

答案:A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管辖衔接、协助配合。

(1)《监察法》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据此,公安机关发现民警受贿、滥用职权线索应移送监察机关。因此,A项正确。

(2)《监察法》第37条规定: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据此,应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因此,B项错误。

(3)《监察法》第49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因此,C项正确。

(4)《监察法》第32条规定: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据此,监察机关可决定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因此,D项错误。

正确答案为AC。

19.某公安分局民警高某 、于某发现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陶某出现在某加油站, 遂上前抓捕,陶某随手捡起砖块不让民警靠近。在朝天鸣枪警告无效的情况下,高某开枪击中陶某手部,使砖块掉落。高某欲上前控制陶某时, 陶某又弯腰拾起砖块,于某见状开枪击中陶某腿部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高某使用武器合法。

B.于某使用武器不合法。

C.高某 、于某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 保护现场。

D.高某 、于某使用武器后, 应当立即向当地检察机关报告。

答案:AB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条件、使用武器后的程序义务。

(1)《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0条第2项规定,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陶某在加油站(存放大量易燃物品的场所)随手捡起砖块不让民警靠近,其行为尚未达到更为严重危害后果(如引燃加油站)的程度。因此,高某使用武器不合法,因此,A项错误。

(2)《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第1款第10项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可以使用武器。于某在陶某再次拾起砖块实施暴力抗拒时开枪制止,符合规定。据此,于某使用武器合法,但B项声称“于某使用武器不合法”,与法规不符,因此,B项错误。

(3)《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2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所属机关报告。据此,高某、于某使用武器后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因此,C项正确。

(4)《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2条规定,使用武器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所属机关报告,未要求向检察机关报告。据此,D项要求向检察机关报告错误,因此,D项错误。

正确答案为ABD。

20.下列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说法, 正确的是( )

A.教师陈某打算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体育和体能测试中,使用兴奋剂帮助学生提高成绩。黄某明知使用用途,仍为陈某提供兴奋剂,陈某先后组织多名学生在相关测试中使用了兴奋剂 。 陈某和黄某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B.王某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多次组织作弊;江某在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中组织多人考试作弊 。王某和江某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C.余某拟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 向考生提供其非法获取的试题答案, 但在考前,被考试工作人员查获 。 由于试题未提供成功, 余某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D.李某在医师资格考试中,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 向他人提供考试试题答案,但是李某提供的试题答案不完整, 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 。 李某构成非法出售 、提供试题 、答案罪。

答案:ABC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要件、相关罪名的区分、司法解释的具体适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公务员录用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涉及的体育、体能测试等体育运动中,组织考生非法使用兴奋剂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4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明知他人实施前款犯罪而为其提供兴奋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陈某在高考体育测试中组织学生使用兴奋剂,黄某明知而提供兴奋剂,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因此,A项正确。

(2)《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据此,王某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多次组织作弊,江某在教师资格考试中组织多人作弊,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因此,B项正确。

(3)《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组织考试作弊罪,要求行为人实施组织作弊行为;第3款规定的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是独立罪名。余某向考生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属于提供答案,而非组织作弊,因此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可能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据此,余某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因此,C项正确。

(4)《刑法》第284条之一第3款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据此,李某提供不完整答案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因此,D项正确。

正确答案为ABC。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 15 分, 共 30 分, 法律依据答出法律名称即可)

(一)案例

丁某丧偶后嫁给徐某,带着女儿郑某(时年 11 周岁)到甲县徐某住所与徐某共同生活。当年某日,徐某酒后经郑某同意,与其在家中发生性关系。丁某虽然在场目睹,但为了维护夫妻关系未加阻止 。郑某 15 周岁时, 丁某意外身故, 徐某作为郑某监护人继续与其共同生活, 并在其自愿情形下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甲县公安局对徐某立案侦查。考虑到案件敏感,报经县公安局局长批准后,对徐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办案民警苏某、于某持传讯通知书到指定居所内讯问徐某10 小时后, 了解到徐某有自伤和伺机离开指定居所的动机, 办案民警离开时建议执行部门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徐某使用约束性警械。监视居住期间,徐某的辩护律师申请会见,执行民警认为案件重大敏感,告知律师须经办案部门批准。

问题一:徐某、丁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应当追究何种刑事责任?请解答并说明理由。(8 分)

参考答案:

徐某构成犯罪,应当以强奸罪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追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2分)

第一次行为(郑某11周岁时): 徐某与郑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奸淫幼女)。根据《刑法》第236条第2款,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郑某当时11周岁,属于幼女,无论其是否同意,徐某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幼女缺乏性同意能力,法律给予绝对保护。(2分)

第二次行为(郑某15周岁时): 徐某作为监护人,与郑某发生性关系,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根据《刑法》第236条之一,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徐某是郑某的监护人,属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即使郑某同意,也构成此罪。(2分)

丁某构成犯罪,但因死亡不追究刑事责任。

丁某作为郑某的母亲,负有法定的保护义务。在目睹徐某奸淫幼女时,丁某未加阻止,构成不作为的强奸罪共犯(帮助犯)。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共犯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丁某已死亡,不再追究。(2分)

问题二:公安机关及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请予以说明。(7 分)

参考答案: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和监督的规定》,公安机关及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均违反上述规定: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不合法,审批程序不当。(2分)

理由:根据《规定》第五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仅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二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本案中,徐某涉嫌性侵犯罪,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且徐某有固定住处(与郑某共同生活),因此不符合适用条件。同时,《规定》第九条要求,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需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但案例中仅报经县公安局局长批准,审批程序不当。(引用条款:《规定》第五条、第九条)

2.在指定居所内讯问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办案与居住相分离原则。(2分)

理由:根据《规定》第十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办案与居住相分离。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讯问被监视居住人,应当在执法办案场所讯问室进行,不得在指定居所内进行,且应当对讯问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本案中,办案民警苏某、于某在指定居所内讯问徐某10小时,直接违反该规定。

3.建议对被监视居住人使用约束性警械缺乏法律依据。(1分)

理由:根据《规定》第十七条,执行期间不得对被监视居住人使用手铐、脚镣等约束性警械。除非被监视居住人实施暴力、自伤或逃跑等现实危险行为,否则不得使用。本案中,徐某仅有自伤和伺机离开的动机,未实施实际危险行为,民警建议使用约束性警械违反比例原则,缺乏必要性。

4.非法限制辩护律师会见权。(2分)

理由:根据《规定》第十八条,除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KB活动犯罪外,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等要求会见被监视居住人的,公安机关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且不得派员在场或监听。本案不属于例外情形,执行民警以案件重大敏感为由要求律师经办案部门批准,违法限制了律师会见权。

(二)案例

甲市乙区高中生于某(女,17 周岁), 曾在 16 周岁时因违反治安管理被处以警告处罚。某日,于某与男网友马某相约至外籍人 C 某开的酒吧(非娱乐场所)庆祝生日。C 某告诉 2人, 可以有提供陪酒助兴, 后从其管理的陪侍团队中挑选出唯一一名未成年的牛某 (女, 16 周岁) 陪同 2 人喝酒 。期间, 马某和于某到酒吧天台欲升放携带的孔明灯 。C 某称甲市法规规定, 禁止在城区升放孔明灯, 且附近可燃物较多, 不宜升放 。2 人不予理会, 升放了孔明灯。2 人离开酒吧后步行前往于某就读的高中。在行至校门口台阶上时,于某被同学朱某不小心撞倒,怒而起身用力将朱某从台阶上推下摔倒致其轻微伤,并和马某对朱某竖中指羞辱及高声辱骂, 引发多人围观。

乙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民警侯某(男)、程某(男)接警后,到现场口头传唤于某、马某。于某、马某要求出示人民警察证,侯某表示已经着制式警服,无需出示,遂与程某一起将 2 人强制传唤至派出所 。侯某 、程某在办案区对 2 人进行人身检查时, 从马某身上搜出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一把,于某身上未检出违法涉案物品。7 日后,派出所立案。经调查,乙区公安分局对于某作出行政拘留但不执行的决定,对马某、C 某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并分别告知 3 人如对处罚不服, 可在 6 个月内向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一:于某推倒朱某,是否涉嫌寻衅滋事?请说明理由。(2 分)

参考答案:

于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1分)理由如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寻衅滋事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等,并破坏了社会秩序。于某在被同学朱某无意撞倒后,出于发泄情绪的动机,起身“用力”将朱某推下台阶致其轻微伤,该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暴力性”,符合“随意殴打他人”的特征。随后,于某与马某对朱某竖中指羞辱及高声辱骂,属于“辱骂他人”。两人的行为共同引发了多人围观,严重扰乱了学校门口的公共秩序。在主观上,于某的行为并非为了解决具体纠纷,而是为了逞强耍横、发泄个人情绪,符合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整个行为过程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即行为动机的“随意性”和后果的“扰乱公共秩序性”。因此,其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1分)

问题二:于某、马某、C 某有哪些违法行为?请说明理由 。(5 分)

参考答案:

1. 于某的违法行为:

(1)寻衅滋事。 理由如上题所述。(0.5分)

(2)违法升放携带明火升空物体。于某与马某在明知甲市法规禁止且酒吧老板C某已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仍在附近有可燃物的区域升放孔明灯,该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违法升放携带明火升空物体的管理规定,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0.5分)

2. 马某的违法行为:

(1)寻衅滋事。马某作为于某的共同行为人,参与了对朱某的竖中指羞辱和高声辱骂,是寻衅滋事行为的共同违法者。(0.5分)

(2)违法升放携带明火升空物体。升放孔明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不听劝阻, 与于某共同实施违法行为。(0.5分)

(3)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民警从马某身上搜出“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一把”。该刀具具备自锁装置,根据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个人携带的管制器具。(1分)

3. C某的违法行为:

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 C某作为酒吧经营者,主动向于某、马某提供陪酒服务,并特意从其管理的陪侍团队中挑选出未成年的牛某(16周岁)提供服务。该行为直接违反了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新增的关于严禁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活动的规定。(2分)

问题三:本案中公安机关及民警有哪些执法问题?请予以说明。(8 分)

参考答案:

1.口头传唤时未依法出示人民警察证。(1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 出示人民警察证是口头传唤的法定前提程序,着警服不能替代。民警侯某以“已经着制式警服”为由,拒绝于某、马某要求出示证件的要求的做法不正确。

2.强制传唤程序不当。(1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 程序上必须先进行合法传唤,在当事人拒绝后方可启动强制传唤审批程序。民警在未依法完成口头传唤(即未出示证件)且未说明当事人是否“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的情况下,直接实施强制传唤的做法不当。

3.人身检查程序违法:对女性被调查人未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1分)

本案中,于某为女性。民警侯某和程某均为男性,由他们在办案区对于某进行人身检查,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这是一项保障女性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的强制性程序规定。男性民警对女性于某进行人身检查,是明确的程序违法行为。

4.7日后,派出所立案”,存在延迟,立案不及时。(1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立即立案并进行调查……” “7日后”立案不符合“立即立案”的要求。

5.对于某作出行政拘留不执行的决定错误。(1.5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于某(17周岁)在16周岁时曾因违反治安管理被处以警告处罚,本次违反治安管理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符合“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条件,故对其作出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6.告知行政复议途径错误。(1.5分)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的法定申请期限是60日,而非6个月。公安机关 告知3人“可在6个月内向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告知内容违法,可能误导当事人错失救济时效。

7.对涉案财物(弹簧刀)处理程序不明。(1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也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有处罚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该弹簧刀进行扣押、鉴定,并作出收缴等处理决定。案情未提及,属于执法环节的疏漏。

四、论述题(每题 20 分, 共 40 分)

(一)论述

案例一:龚某因扰乱足球比赛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10 日处罚, 并被责令 6 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足球比赛 。被处罚4个月后, 龚某违反要求进入体育场馆观看足球比赛,被公安机关查获 。公安机关经调查, 拟对龚某处3日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二:孔某系哑巴,下班后驾驶车辆在路上行驶,一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鸣笛闪灯从旁边变道快速驶过。孔某感觉受到惊吓,怒而加速超过该救护车后压慢行驶速度,阻挡救护车正常行驶,急救人员报警。公安机关经调查,拟对孔某处 5日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三:网红主播杜某因多次操控无人机飞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宣告缓刑 2 年, 并被责令缓刑期间禁止从事无人机飞行有关活动 。在缓刑期间, 杜某多次操控无人机飞行 。 公安机关发现后经调查, 拟对杜某处 8日行政拘留处罚。

问题一:请分析上述案例中龚某、孔某、杜某分别涉嫌何种违法行为。(6 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规定,龚某、孔某、杜某的违法行为分析如下:

龚某涉嫌“违反禁制令进入体育、演出场馆”的违法行为。

理由:龚某因扰乱足球比赛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并被责令6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足球比赛,该禁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扰乱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活动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演出场馆观看同类比赛、演出;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龚某在禁令期内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观看比赛,其行为直接违反该禁令规定,公安机关拟处3日行政拘留符合规定要求。  (2分)

孔某涉嫌“阻碍执行紧急任务车辆通行”的违法行为。

理由:孔某作为驾驶人,在救护车鸣笛闪灯执行紧急任务时,因个人情绪故意加速超车后压慢速度阻挡救护车正常行驶,该行为严重阻碍了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或者执行上述紧急任务的专用船舶同行的;”孔某的行为情节严重,公安机关拟处5日行政拘留符合新法规定。  (2分)

杜某涉嫌【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违反人民法院禁制令、禁业决定】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的禁止令或者职业禁止决定的;

杜某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并被责令在缓刑期间禁止从事无人机飞行有关活动,该禁令属于缓刑监督管理规定的一部分。杜某在缓刑期间多次违反禁令操控无人机飞行,其行为违反了监外执行期间的监督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拟处8日行政拘留符合新法规定。(2分)

问题二:龚某、孔某、杜某均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请论述对其所涉案件,是否属于快速办理范围。(6 分)

参考答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快速办理的适用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但需排除不适用快速办理的法定情形。分析如下:

1.龚某所涉案件属于快速办理范围。

理由:龚某自愿认错认罚,对事实和法律适用无异议,且公安机关拟处3日行政拘留,不属于“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龚某无其他不适用情形(如非盲、聋、哑人等),因此符合快速办理条件。 (2分)

2.孔某所涉案件不属于快速办理范围。

理由:孔某系哑巴,属于《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的情形,依法不适用快速办理。尽管孔某自愿认错认罚,但该情形为法定排除条件,公安机关应转为一般程序办理。 (2分)

3.杜某所涉案件属于快速办理范围。

理由:杜某自愿认错认罚,对事实和法律适用无异议,公安机关拟处8日行政拘留,虽接近但未达到“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排除标准。杜某无其他不适用情形(如非未成年人、无需听证等),因此符合快速办理条件。 (2分)

问题三: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案例论述快速办理的时限要求及可简化的工作环节。(8分)

参考答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快速办理的时限要求和可简化的工作环节如下:

(一)时限要求

基本时限:公安机关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违法嫌疑人到案后48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该时限从违法嫌疑人到案(如传唤到案)时起算,旨在提高办案效率。(2分)

案例应用:对于龚某和杜某的案件(符合快速办理条件),公安机关应在他们到案后48小时内完成调查、审核、审批并作出处罚决定。例如,龚某被传唤后,派出所应在48小时内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决定;杜某案件同样需在48小时内处理完毕。孔某案件因不适用快速办理,不受此时限限制,但应遵循一般程序时限(即30日内办结)。(2分)

(二)可简化的工作环节(4分)

快速办理程序下,公安机关可以简化以下工作环节:

简化取证方式:如果违法嫌疑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等关键证据相互印证,公安机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例如,龚某和杜某承认违法行为,且有现场录像或证人证言印证,可简化取证。(0.8分)

简化询问笔录:可以使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减少文字记录内容;或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材料的,办案单位可提供样式参考;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仅作文字说明(《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例如,对杜某的询问可录音录像替代笔录。(0.8分)

简化审核审批手续:可以由专兼职法制员或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无需多层审批(《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例如,龚某案件可由派出所法制员审核后直接报所长审批。(0.8分)

简化告知程序: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由办案民警在案卷中注明告知情况,并由被告知人签名确认(《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例如,对龚某和杜某,民警可口头告知处罚事实、理由和权利,无需书面告知。(0.8分)

简化文书制作:快速办理的案件,可以使用合并式、要素式文书,简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内容(《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例如,杜某案件的处罚决定书可简化书写。(0.8分)

(二)论述

案例一:某金属加工厂厂长郑某,为节约成本,未按国家规定对厂房内安全防护的高空栏板进行必要的维护更新,导致高空栏板严重老化。某日,郑某组织大学学生来厂参观生产作业。期间,高空栏板断裂,导致其中 3 名大学生不幸坠亡。

案例二:某塔吊出租方周某,没有塔吊安装拆卸的相关许可证,私自雇佣无拆卸资质的工人马某从事塔吊拆卸作业。某次马某拆卸塔吊时,违反自上而下拆除的操作规程,先拆除塔基螺栓,造成塔吊倒塌,致 1 名工人死亡。

案例三: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吴某,在负责一高层住宅项目施工时,明知施工单位提供的脚手架材质不合格、安装不规范,存在倒塌风险,仍无视安全员提出的停工整改建议,以“延误工期将严厉处罚”相威胁,要求工人在问题脚手架上进行高空作业。后脚手架局部坍塌, 致 1 人死亡 、3 人轻伤。

问题一:请结合有关规定,分析郑某、周某、马某、吴某分别涉嫌何种犯罪。(10 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案例事实,分析如下:

郑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分) 

《刑法》第135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5分)郑某作为金属加工厂厂长,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未按国家规定对厂房内安全防护设施(高空栏板)进行维护更新,导致设施严重老化,属于“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为。该行为直接导致3名大学生坠亡,根据《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一)的规定,造成死亡1人以上,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符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分)

周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1分) 

《刑法》第134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5分)周某作为塔吊出租方,在没有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雇佣无资质的工人马某从事塔吊拆卸作业,属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其组织无资质作业的行为直接导致塔吊倒塌致1人死亡,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第134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分)

马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1分) 

理由:马某作为直接从事塔吊拆卸作业的工人,违反自上而下拆除的操作规程,先拆除塔基螺栓,属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1分)

该违规操作直接导致塔吊倒塌致1人死亡,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第134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0.5分)

吴某涉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1分) 

《刑法》第134条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0.5分)

吴某作为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明知脚手架材质不合格、安装不规范,存在倒塌风险,却无视安全员整改建议,以“延误工期将严厉处罚”相威胁,强令工人在危险环境下作业,属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该行为导致脚手架坍塌致1人死亡、3人轻伤,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第134条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 (1分) 

问题二:请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论述案例中有关犯罪的异同。(10 分)

本案涉及的犯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周某、马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郑某)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吴某)。这些犯罪均属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但存在异同。

一、相同点(4分):

犯罪客体相同:均侵犯了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1分)

客观方面均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均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如致人死亡、重伤等。 (1分)

主观方面均为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过失心理,即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未能预见。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中,行为人对“强令”行为可能是故意,但对结果仍是过失。 (1分)

法律后果均涉及刑事责任:均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视情节恶劣程度加重处罚。(1分)

二、不同点(6分):

犯罪主体不同(2分):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第一款):主体为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或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人员(如周某、马某)。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主体为对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郑某)。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第二款):主体为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人员,且具有“强令”行为(如吴某)。 

行为方式不同(2分):

重大责任事故罪: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如周某无证组织作业、马某违规操作)。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如郑某未维护安全设施)。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表现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明知隐患而不排除仍组织作业(如吴某威胁工人作业)。 

刑罚轻重不同(2分):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基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基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试卷说明:

1、以上真题答案为“警考宝”老师查阅大量资料及判例作答,非AI生成。如需转发,烦请标明出处“本文转载自执法资格考试资料”。非官方答案,力求尽善尽美,但难免失误,答案仅供参考。

2、本题有个别题目业界存在不同的理论观点,答案为根据主流理论及司法实践判例作答。

3、本次试卷个人感觉有“反热点案例”的感觉,故意用热门案例的外衣设置出题陷阱。

(二)论述中案例

(一)与7·23东北大学学生参观矿企坠落溺亡事件案情类似,主要区别在于涉及人员的区别,7·23东北大学学生参观矿企坠落溺亡事件原因涉及既有管理者,也有具体的实施者,采用重大责任事故罪罪名可以更好的罪及涉案嫌疑人。而本题仅为厂长郑某,采用重大劳动事故罪更合理。本题通过查阅了各种资料和判例,仍不敢肯定最终答案,以上答案仅供参考。

4、本套试卷考查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容较多,涉及到的违法行为名称依据为:2025年9月28日公安部关于传发《公安部关于修改<违法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决定》的通知。

5、大家对题目答案及解析有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欢迎文章下方留言回复。

转自:执法资格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