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一人执法的5种情形”(附对照表)
发布时间:2025-11-04 人气: 来源:
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明确“一人执法”的5种特定情形和条件,“一人执法”的情形包括询问、扣押、辨认、调解、当场处罚5种情形。
一、相关条款
第一百零八条 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公安机关在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的,或者进行调解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
依照前款规定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询问、扣押、辨认、调解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未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损毁、丢失的,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一百二十条 适用当场处罚,被处罚人对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没有异议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二、一般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因此,行政执法领域不少于“两人执法”是一般原则。这一规定对于监督执法、规范执法和保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治安管理执法遵循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关于“两人执法”的一般规定。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该条,进一步予以明确。
三、“一人执法”的情形
本次修订根据公安机关办案实际和需要,缓解案多警少压力,在有条件保障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基础上,对特定情形下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执法作出规定。
(一)询问、扣押、辨认
1.适用前提。询问、扣押、辨认需在公安机关在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是指公安机关规范设置的供执法办案部门使用的执法办案中心,以及在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设置的专门办案区域。
2.其他规定。新法第九十七条至第一百零一条对询问作了规定,第一百零五条对扣押作了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对辨认作了规定,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场所内开展相关工作,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3.相关解读。当前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很大成绩,治安管理工作智能化水平大大提升,在公安机关派出所和内设机构设置的专门办案区域,以及公安机关设置的供两个以上执法办案部门共同使用的执法办案中心并有专人负责管理运行,均配备了录音录像及视频监控设备,相关办案流程和制度比较规范,能够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侵害当事人权益行为的发生。
若未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损毁、灭失的,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即相关证据将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一名人民警察执法所取得证据合法的必备条件。
(二)调解
1.其他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2.相关解读。调解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主要是考虑到调解时有双方当事人在场,且调解达成协议的,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都会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双方当事人的参与可以监督调解工作依法进行。本条对实践中的做法在法律中予以明确。
调解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三)当场处罚
1.适用前提。被处罚人对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没有异议。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对于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存在异议,就不应适用一名警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程序。
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理解如下:
"内容",一般包括处罚的种类、具体数额或数量,比如罚款的数额、拘留的时长等,这是当事人应当知晓也是保护自身权利的前提。
"事实",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依据,也就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客观行为方面、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理由",是指必须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理由,也就是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依据",是指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也就是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包括总则进行处罚的依据,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以及分则中具体行为和程序的规定等。
2.相关解读。“一人执法、当场决定”的制度设计旨在提高处理治安案件的效率,人民警察在执行中必须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事实认定准确性和执法公正性等方面问题,最大限度地保障当场处罚的公正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该制度在实践中变形走样。
3.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必须配套严格的监督机制以确保权力规范运行,通过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完整记录执法全过程,包括表明身份、告知权利、听取陈述申辩等关键环节,因此规定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
关于录音录像的方式,根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要求,全程的要求是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记录至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停止。内容方面,录音录像应包含执法现场环境、涉案物品特征、法律文书送达等要素,确保执法行为可回溯性。
四、“一人执法”相关条款对照表
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人执法”对照表








来源:泉城公安法制、刑事法典微信公众号
责编/张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