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证据指引》印发
发布时间:2025-12-30 人气: 来源:
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监委办公厅
印发证据指引 着力破解
新型和隐性腐败发现取证定性难题
(2025年12月24日)
近日,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监委办公厅印发《调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证据指引》,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立足法定证据标准,完善取证思路、明确取证重点,着力破解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发现、取证、定性难题,让新型不“新”、隐性难“隐”,不断提升调查取证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据介绍,《证据指引》针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表现形式进行类型化归纳,梳理分析二十余种具体类型,并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列明取证要点、明确证据标准。“我们坚持于法有据,《证据指引》中相关问题的性质认定均有法律依据,在实践中有判例支撑,符合立法原意,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均予认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证据指引》起草过程中,向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系统相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取得了普遍共识和一致认可。
“《证据指引》是对反腐败工具箱的进一步丰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提供了全面、具体、可操作的取证指导,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监察权行使、提升案件查办质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执行《证据指引》有关要求,精准认定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确保每起案件都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推动反腐败斗争不断取得新成效。
立足法定证据标准
提供精准取证指引(摘要)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5年12月24日
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监委办公厅近日印发《调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证据指引》(以下简称《证据指引》),针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开展深入调研并进行类型化梳理,分析研究相关问题在性质认定、调查取证方面的重点、难点,立足法定证据标准,提供精准取证指引,进一步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
国家工作人员隐于幕后,通过虚增交易环节使指定的第三人获利;收受可以转卖获利的商业机会,企图混同权钱交易与民事行为;正常退休或“逃逸式辞职”后收受请托人“安家费”,刻意割裂谋利行为与收受财物的关联,企图模糊行为性质……相较于传统腐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具有行为主体隐匿化、利益输送多样化、权钱关联割裂化等特点,给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相关腐败案件和认定行为性质带来了挑战。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共性特征和发展演变趋势是什么?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有哪些主要类型,不同类型在性质认定方面存在什么疑惑?当前,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在调查取证中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如何立足审查调查职责,提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能力、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带着这些实践之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下大气力开展调查研究,搞清楚问题,找准症结,进而系统梳理、分类施策,将实践中的创新做法、经验成效上升为文件要求、工作指引,拿出了破解难题的实招。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新”和“隐”只是表象,难掩其化公为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行为本质。记者梳理发现,《证据指引》围绕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展开,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进行分类型归纳,
对分散在不同立法和司法文件中的相关规范进行集成式梳理,对开展取证工作逐项逐点提供工作指导,共包括二十余种具体情形的新型和隐性贪污贿赂犯罪表现,以及每种具体情形在认定方面的若干取证要点。
“《证据指引》坚持于法有据、突出问题导向、注重判例总结,加强对规则标准的提炼总结。”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证据指引》根据刑法、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对证据标准作了进一步细化,符合立法原意,也得到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一致认可。
《证据指引》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格落实职务犯罪刑事审判证据规则标准,通过揭示行为本质、厘清行为性质、突出取证重点、明确证据标准,进一步规范监察权行使、提升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质效。
据介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将做好《证据指引》的解读阐释工作,及时出台解读文章和案例分析,从取证方向、证据标准、事实定性、审核把关等角度,对《证据指引》涉及的具体情形进行分析解读,统筹做好业务培训和线上线下宣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转自:纪法思享、刑事法典
责编/张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