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信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如何正确引用法条的条、款、项、目(引用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规范要点)

发布时间:2026-01-04 人气: 来源:

一、法律条文中条款项的含义及引用要求


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法律一般由编、章、节、条、款、项、目组成。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在适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因此,弄懂法律规范中条、款、项、目的含义,正确使用法律规范的条、款、项、目,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大有益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条一般由条、款、项组成,没有目。)

1.“条”的含义
法律规范的“条”,是组成法律法规的基本单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

法律规范条文的适用: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关于条的数目的书写应使用中文,如《立法法》第十条。不能使用阿拉伯数字,不能写成《立法法》第10条。

2.“款”的含义
“款”是“条”的组成部分。“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

“款”的适用:款一般可以独立适用。关于引用款时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如《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不能写作《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2款。

3.“项”的含义
一般来讲,“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如《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该条中的(一)、(二)、(三)......(十)等就是该条的十个项。该十项是对前段文字中“下列事项”的说明。所以,含有项的法条,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应的文字表述。

“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如上所述,各项前都冠以(一)、(二)、(三)、(四)等数字,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

“项”的适用:对含有项的法条,适用时应当引用到项。如果不引用到项,有适用法律不正确之嫌。
(1)引用某项时,该项的序号不加括号,表述为:“第×项”,不表述为:“第(×)项”。
(2)引用某条的某项时,表述为:“第×条第×项”或者“第×条第×款第×项”。
(3)引用两项时,表述为:“第×条第×项、第×项”。
(4)引用三项以上的,对连续的项表述为:“第×条第×项至×项”;对不连续的项,列出具体各项的序号,表述为:“第×条第×项、第×项和第×项”。

4.“目”的含义
“目”隶属于项,是法律规范中最小的单位。如1989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这五种情形,就是该项的五个目。

目”的特性与作用与“项”相似,不同在于“项”是对“条”或“款”的列举式说明,而“目”是对“项”的列举式说明。“项”的前面冠以中文数字加括号,而“目”的前面则冠以阿拉伯数字,并在阿拉伯数字后加点(在具体引用法条的目时,只注明阿拉伯数字,无须加点)。

“目”的适用:如果某个法条或“款”的内容有“项”,而“项”下还有“目”的,在适用法律时就应当引用到“目”。
图片
图片

二、法条引用的基本要求


1. 多项依据的引用
(一)引用的完整性
行政执法文书应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引用时应准确完整写明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二)并列引用顺序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如《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再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部门规章)

2. 修订条文的引用

对于历次修订的法律法规版本,如何引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的规定,裁判文书引用199731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条文,应当按照具体情况分别表述如下:


(一)有关刑法条文在修订的刑法施行后未经修正,或者经过修正,但引用的是现行有效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二)有关刑法条文经过修正,引用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三)有关刑法条文经两次以上修正,引用经修正且为最后一次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经×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四)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199731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前的刑法条文,应当表述为“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五)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有关单行刑法条文,应当直接引用相关条例、补充规定或者决定的具体条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至今有1次制定、1次修正、1次修订,以下是权威节点与核心要点 :

(一)2005年制定: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日施行,共6章119条,替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般不会引用)
(二)2012年修正: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修正,2013年1月1日施行,仅修改第60条第4项,调整监外执行表述,将“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改为“暂予监外执行”,“国务院公安部门”改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等。(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引用时,正确表述为: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2025年修订: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修订,2026年1月1日施行,条文扩至6章144条,新增考试作弊、高空抛物、无人机黑飞、学生欺凌、违规养犬等处罚情形,优化处罚程序与幅度,强化未成年人保护 。(引用时直接引用即可)

来源:刑事法典

责编/张勇